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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鴻環保知識課堂33:加油站油氣回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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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條提出:儲(chu) 油儲(chu) 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條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整治。包括如下條款:(四)儲(chu) 油儲(chu) 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2.《廣東(dong) 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九條提出:儲(chu) 油儲(chu) 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guan) 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和自動監測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測報告,油氣排放檢測報告標準文書(shu) 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製定。
3.《深入打好重汙染天氣消除、臭氧汙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汙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環大氣〔2022〕68號)中臭氧汙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中要求:推進油品VOCS綜合管控,包括各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chu) 運銷環節油氣回收係統專(zhuan) 項檢查工作,確保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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