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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頭: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查處!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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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對金河工業(ye) 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時,查處一家汙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企業(ye) 。
經查,該公司主要從(cong) 事矽膠製品加工生產(chan) ,已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現場設有成型、烘烤、鐳射等生產(chan) 工序,成型、烘烤等工序產(chan) 生有機廢氣,已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現場檢查時,該公司B棟一樓成型工序、B棟二樓烘烤工序正在使用,成型工序所配套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產(chan) 生的有機廢氣部分在車間內(nei) 無組織排放,部分經車間內(nei) 設置的大功率排風扇排放至外環境。
經深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B棟三樓的烘烤車間有生產(chan) 痕跡,其中1台烤箱外壁觸摸尚有餘(yu) 熱,且設備使用記錄表有當日生產(chan) 留痕。該烘烤車間設有廢氣收集管,但未配套廢氣汙染防治設施,產(chan) 生的有機廢氣經管道收集後直接高空排放。
掌握以上情況後,執法人員責令該公司開啟成型車間配套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並對現場拍照取證,製作雙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產(chan) 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chan) 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