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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瀝搗毀一違法電鍍窩點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08-03 點擊數:

  近日,橫瀝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振興(xing) 中路某處有一違法五金電鍍加工點。分局立即開展周密部署,安排人員到舉(ju) 報地點“踩點”,摸清被舉(ju) 報企業(ye) 的具體(ti) 位置、周邊環境、生產(chan) 排汙情況、生產(chan) 規律等情況後,於(yu) 10月26日果斷采取行動,聯同公安部門一舉(ju) 查處該違法企業(ye) 。

▲執法人員現場查封生產(chan) 設備

  經調查,該違法加工點藏身於(yu) 一棟居民樓,底層為(wei) 商鋪,樓上為(wei) 非法設置的生產(chan) 車間,設有鍍槽、噴槍、鑽孔機等設備。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電鍍工序正在生產(chan) ,槽內(nei) 儲(chu) 有藍色溶液,掛有正在加工的五金件,現場還發現硫酸銅、光亮劑等原材料。在車間內(nei) 清洗區,執法人員對廢水進行快速檢測,發現重金屬嚴(yan) 重超標。清洗廢水經過管道直接排到兩(liang) 棟樓之間巷道的地麵上,最終流入市政汙水管網,小巷地麵有明顯的腐蝕痕跡。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涉案企業(ye) 廢水采樣檢測,對該企業(ye) 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製作雙筆錄調查取證,並依法查封該廠的生產(chan) 設備。公安部門依法對該企業(ye) 涉嫌未備案使用易製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立案。

  法條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chan) 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nei) 改正,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wan) 元以上2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chan) 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guan) 閉。

  除行政責任外,當事人涉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能被追究相關(guan)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qing) 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yan) 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wei) ,排放、傾(qing) 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wei) “嚴(yan) 重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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