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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接到朗廈村村委會(hui) 舉(ju) 報,反映朗廈村東(dong) 深路某處有一加工廠違規使用硫酸。橋頭生態環境分局立即聯合公安分局對該加工廠進行突擊檢查,一舉(ju) 查處該違法窩點。
經查,該無證加工廠主要從(cong) 事五金脫漆生產(chan) 加工,在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設有脫漆、清洗工序及相關(guan) 設備,已投入生產(chan) 。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廠車間內(nei) 部環境惡劣,脫漆槽正在加熱使用,產(chan) 生大量酸霧廢氣,未配套廢氣治理設施,酸霧廢氣直接排放;脫漆、清洗工序產(chan) 生廢水汙染,廢水溢流至地麵,地麵腐蝕明顯。為(wei) 提高加熱效率,該加工廠采取燃燒木材的方式對脫漆槽進行加熱,安全隱患極大。
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加工廠立刻熄滅木材,並對地麵廢水進行快速檢測,結果顯示呈強酸性。對此,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其溢流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針對該無證加工廠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執法人員現場鎖定證據,製作雙筆錄,依法對其立案查處,並查封其生產(chan) 車間電源。
經調查,該無證加工廠使用強硫酸作為(wei) 脫漆原料,車間存放大量硫酸。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硫酸屬於(yu) 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公安部門依法對該加工廠立案,並扣押車間的強硫酸數十桶,估量約2噸。
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提醒廣大群眾(zhong) ,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環保意識、安全意識,切勿將物業(ye) 出租給涉嫌汙染環境犯罪、無牌無證經營企業(ye) ,共同營造綠色安全良好社會(hui) 環境。
法律法規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chan) 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wan) 元以上2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chan) 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guan) 閉。
《東(dong) 莞市出租人出租物業(ye) 汙染環境責任追究辦法(暫行)》第四條規定,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汙染環境犯罪,仍為(wei) 其提供生產(chan) 經營場所或生產(chan) 設備,或為(wei) 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yan) 重汙染環境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未取得營業(ye) 執照從(cong) 事經營活動,仍為(wei) 其提供經營場所的,應當追究其相關(guan)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