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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近日接到一宗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連馬路一棟七層樓頂樓有一無牌無證五金加工廠,存在蝕刻工序,廢水直排車間內(nei) 衛生間。
舉(ju) 報者稱,該五金加工廠常年關(guan) 門,員工早上8點進入車間後即鎖門生產(chan) ;頂樓有2個(ge) 逃逸通道分別通向旁邊兩(liang) 棟樓樓頂,方便員工隨時逃離現場。另外,該加工廠近兩(liang) 天會(hui) 生產(chan) 出貨,請執法人員盡快行動!
鑒於(yu) 情況緊急且複雜,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迅速與(yu) 公安禁毒部門取得聯係,對案件進行了研判部署,決(jue) 定次日采取聯合閃電行動。
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與(yu) 公安禁毒幹警20餘(yu) 人兵分三路,其中兩(liang) 組分別控製該加工廠臨(lin) 近的兩(liang) 棟樓樓頂,防止人員逃逸;另外一組帶領第三方監測公司人員到達七樓廠門口。
當時,該廠卷閘門已從(cong) 裏麵鎖死,從(cong) 外麵能聽到生產(chan) 作業(ye) 發出的聲音。叫門無果後,公安幹警下令撬門,幾十秒後執法人員衝(chong) 進車間開展執法檢查。
經查,該加工廠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開工建設,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完成自主驗收,主體(ti) 工程已投入使用。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廠正在生產(chan) ,車間內(nei) 蝕刻、清洗、堿洗及相關(guan) 生產(chan) 設備正在使用。該加工廠未配套廢氣汙染防治處理設施,噴漆工序產(chan) 生的有機廢氣經管道收集後抽至樓頂高空排放,烘幹工序產(chan) 生的有機廢氣及蝕刻工序產(chan) 生的酸霧廢氣均在車間內(nei) 無組織排放。涉水工序未配套廢水汙染防治處理設施,蝕刻及清洗工序產(chan) 生的廢水通過車間地麵溢流至洗手間,再通過洗手間的便池流至化糞池,最終排至外環境。
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現場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分別對該加工廠流入洗手間便池的廢水、車間地麵積水、除蠟水、酸性原料桶內(nei) 液體(ti) 、清洗廢水及堿洗廢水進行取樣待檢。待監測結果出具後,案件將轉交公安機關(guan) 進一步處理。
為(wei) 確保環境安全,防止環境汙染,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五金加工廠進行了斷電查封。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關(guan) 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wei) 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ye) 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關(guan) 閉: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