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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ei) 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wei) ,東(dong) 莞市生態環境局塘廈分局持續對槽罐車偷排行為(wei) 、邊角地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作坊等開展摸排打擊,近日利用無人機在某社區邊角區域發現一非法拆解廢桶場所。
該拆解場設有廢鐵桶和廢膠桶回收、切割、壓板等工序以及2台切割機、1台壓板機等設備。經初步清點,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廢鐵桶166個(ge) ,藍色膠桶56個(ge) ,經壓平沾有油汙的鐵皮400張。清點過程中還發現,部分廢桶內(nei) 存有明顯刺激性氣味的廢液,部分廢桶上粘貼有易燃或有毒等標簽,且堆放廢桶區域及拆解區域地麵上發現大量異色黏糊液體(ti) 且滲入土壤。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受汙染的土壤取樣檢測。經稱重核實,現場廢物合計17.57噸。
執法人員現場製作雙筆錄,依法立案查處,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gua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許可證從(cong) 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或者關(guan) 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排放、傾(qing) 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將被認定為(wei) “嚴(yan) 重汙染環境”,該非法拆解廢桶場所相關(guan) 負責人除受到行政處罰外,還將麵臨(lin)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