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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6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廣東(dong) 新一新信息技術谘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cong) 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wei) :一是在對佛山市某醫院開展環境檢測的過程中,汙水采樣頻率不符合《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的規定;二是在對佛山市某醫院的醫療廢水排放口采集的廢水樣品開展揮發酚項目測定分析時,未按照《水質揮發酚的測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503-2009)的要求使用無酚水。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cong) 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違反了《廣東(dong) 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鑒於(yu) 該公司能夠在責改期限內(nei) 完成整改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依據《廣東(dong) 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並對照《廣東(dong) 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裁量標準以及《佛山市實施〈廣東(dong) 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最終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萬(wan) 元。
法條鏈接
《廣東(dong) 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cong) 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wei) 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偽(wei) 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cong) 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wei) 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yu) 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啟示
真實、規範的監測數據,對生態環境部門監管排汙單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通過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立案查處,有利於(yu) 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規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同時也警示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要以案為(wei) 鑒,增強守法意識,嚴(yan) 格依法依規開展監測工作,對有關(guan) 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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