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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jue) ,判決(jue) 3名涉及電鍍廢水直排的被告人賠償(chang) 超過875萬(wan) 元。該起案件也成為(wei) 東(dong) 莞市首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hui) 團體(ti) 提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一審判決(jue) 書(shu) 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某蒼雇傭(yong) 陳某江為(wei) 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電鍍廠的司機,並指示陳某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某朝經營的東(dong) 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的廢品收購站內(nei) ,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許袁某蒼偷排廢水的行為(wei) 。
在此期間,三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而電鍍廢水多有毒,危害較大,電鍍廢水中含有鉻鋅、銅、鎘、鉛、鎳等重金屬離子以及酸、堿氰化物等具有很大毒性的雜物。氰可引起人畜急性中毒,致死,低濃度長期作用也能造成慢性中毒。鎘可使腎髒發生病變,並會(hui) 引起痛痛病。六價(jia) 鉻可引起肺癌、腸胃道疾病和貧血,並會(hui) 在骨、脾和肝髒內(nei) 蓄積。在廢品回收站的電鍍廢水傾(qing) 倒點總鉻超標14.3倍,總鎳超標1429倍,總銅超標8566倍,總鋅超標752倍,總氰化物超標12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1.6倍,氨氮超標5.7倍,導致當地環境嚴(yan) 重汙染,生態環境受到嚴(yan) 重損害。
東(dong) 莞市人民檢察院在知悉案件情況後,於(yu) 2017年8月發布公告,建議有權提起訴訟的機關(guan) 或有關(guan) 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東(dong) 莞市環境科學學會(hui) 於(yu) 當月回複並申請提起訴訟。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陳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蒼分別因犯汙染環境罪,已被廣東(dong) 省東(dong) 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根據廣東(dong)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東(dong) 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廢品收購站內(nei) 排放電鍍廢水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案中環境損害修複費用為(wei) 875萬(wan) 餘(yu) 元。
雖然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已因汙染環境行為(wei) 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三人仍應為(wei) 其汙染環境違法行為(wei) 共同承擔環境汙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
2018年7月,在東(dong) 莞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和協助下,東(dong) 莞市環境科學學會(hui) 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對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
1、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875萬(wan) 元;
2、在東(dong) 莞市的市級媒體(ti) 公開賠禮道歉;
3、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2萬(wan) 元;
4、支付律師費、擔保費和訴訟合理費用等超過30萬(wan) 元。
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開庭審理。
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jue) ,判決(jue) 支持了原告東(dong) 莞市環境科學學會(hui) 的全部訴訟請求。
東(dong) 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此案是東(dong) 莞市第一宗由人民檢察院支持社會(hui) 團體(ti) 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判決(jue) 對東(dong) 莞市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yi) ,主要體(ti) 現在:
一是本案的判罰結果大大增強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wei) 的震懾作用和打擊力度。
本案中,法院判決(jue) 三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875萬(wan) 元,大幅提高了行為(wei) 人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wei) 人形成了強大的震懾效果,使其從(cong) “無所謂”的心態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態轉變。
二是本案的判罰結果彌補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
此前,環保部門對於(yu) 環境違法案件大多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罰款和罰金並不足以替代和彌補行為(wei) 人違法行為(wei) 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民事賠償(chang) 方麵往往無疾而終,最終的生態修複由政府買(mai) 單。而該案的意義(yi) 在於(yu) 使這些危害程度大的汙染行為(wei) 在承擔刑事責任後,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chang) 責任,真正體(ti) 現了“環境有價(jia) ,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
三是本案判決(jue) 結果有利於(yu) 鼓舞更多的社會(hui) 力量積極參與(yu)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中,提起訴訟的東(dong) 莞市環境科學學會(hui) 其訴訟主體(ti) 資格獲得了法院的認可,此舉(ju) 必將推動更多的環保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是對環境保護治理體(ti) 係很好的補充,也多了一個(ge) 監督與(yu) 治理汙染、保護環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