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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80億的上市公司大有能源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遭索賠超10億元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04-20 點擊數:

2024年4月19日,大有能源(600403.SH,股價(jia) 3.31元,市值79.14億(yi) 元)公告稱,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海省高院”)送達的(2024)青民終42號《應訴通知書(shu) 》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海西州生態環境局”)《民事上訴狀》副本,海西州生態環境局不服一審判決(jue) ,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訴。

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該上訴案件,目前尚未開庭審理。本次上訴的上訴人(原審原告)為(wei) 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是天峻義(yi) 海能源煤炭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峻義(yi) 海”)及大有能源。

公告顯示,海西州生態環境局本次上訴要求天峻義(yi) 海向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賠償(chang) 恢複工程費用3.63億(yi) 元,補償(chang) 性恢複費用3.67億(yi) 元,生態服務價(jia) 值損失調節服務2.68億(yi) 元,生態服務價(jia) 值損失產(chan) 品供給2528.1萬(wan) 元,恢複效果評估費用230.4萬(wan) 元,鑒定評估費用90萬(wan) 元,律師費308.1萬(wan) 元,以上合計10.30億(yi) 元。同時,海西州生態環境局還要求天峻義(yi) 海原股東(dong) 大有能源承擔連帶責任。

大有能源表示,本次上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訴訟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暫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此事的緣由為(wei) ,2023年4月,海西州生態環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天峻義(yi) 海和大有能源為(wei) 被告。

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認為(wei) ,天峻義(yi) 海自2003年進入海西州木裏礦區以來,違法違規對聚乎更礦區三號井進行煤炭開采,對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態係統服務功能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和影響,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嚴(yan) 重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

天峻義(yi) 海原為(wei) 大有能源出資設立的公司,2020年12月24日,大有能源將持有的天峻義(yi) 海100%股權轉讓給義(yi) 馬煤業(ye)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認為(wei) ,大有能源在轉讓天峻義(yi) 海前,明知礦區麵臨(lin)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事實,但在控股天峻義(yi) 海期間對木裏煤礦生態環境損害狀態持放任態度,並未按照“誰開發、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要求,積極履行投資開發主體(ti) 的環境保護義(yi) 務,致使生態環境損害結果延續至今,應當與(yu) 天峻義(yi) 海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號民事判決(jue) 書(shu) ,一審判決(jue) 結果為(wei) “被告天峻義(yi) 海向原告海西生態環境局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損害損失6.15億(yi) 元,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付清;駁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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