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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通過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的決(jue) 定,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對《環評法》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四個(ge) 條款作出的。
主要內(nei) 容如下:
一、取消環評公司(技術單位)的資質審批監管,有能力的建設單位也可自行編製環評報告書(shu) (表)。
二、建設單位應對環評報告書(shu) (表)的內(nei) 容和結論負責,若技術單位存在錯誤的承擔相應責任。
三、新增信用監管,審批環評的部門應將編製單位、編製主持人和主要編製人員的相關(guan) 違法信息記入社會(hui) 誠信檔案,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hui) 公布。
四、環評報告書(shu) (表)出現內(nei) 容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等問題的責任承擔,為(wei) 此次環評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1、明確了違法行為(wei) 的表現形式
環評報告書(shu) (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nei) 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jia) 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yan) 重質量問題。
2、處罰主體(ti) 為(wei)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且為(wei) 雙罰製(既罰單位也罰責任人,執法聯想–未驗先投也是雙罰製但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就有處罰權)
3、違法後果
對建設單位而言,存在上述違法行為(wei)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3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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