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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關(guan) 於(yu) 印發〈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為(wei) 加快推進我省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2020年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位於(yu) 廣東(dong) 省轄區內(nei) ,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汙染物的企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
二、實施時限
(一)固定汙染源清理整頓。屬於(yu) 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汙許可證的33個(ge) 行業(ye) 的現有排汙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須於(yu) 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完成排汙登記。
(二)2020年排汙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汙單位,應於(yu) 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或完成排汙登記。
(三)新建排汙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chan) 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汙之前申請取得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
三、核發部門
我省由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係方式附後)負責本轄區內(nei) 固定汙染源的排汙許可證核發及相關(guan) 管理工作。
四、辦理程序
排汙單位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及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等有關(guan) 要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以下簡稱“國家平台”)申領排汙許可證,或填報排汙登記表。
(一)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汙單位在國家平台填報和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並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國家平台打印出來的書(shu) 麵申請材料。核發部門對滿足條件的排汙單位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
(二)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汙單位在國家平台填報排汙登記表,由係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汙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責任
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汙。排汙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e) 、關(guan) 閉。
六、其他事項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廣東(dong) 省排汙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廣東(dong) 省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汙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汙許可證,或進行排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