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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固定汙染源排汙限期整改三類情形不發排汙許可證!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0-04-14 點擊數:

排汙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並下達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shu)

1“不能達標排放”類

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表)批準文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排汙單位位於(yu)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

2“手續不全”類

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表)批準文件,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但是已經按照有關(guan) 規定獲得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範並符合要求的相關(guan) 證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規定已經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除外。

3“其他”類

如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yu)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未按規定設置汙染物排放口等

整改期限為(wei) 三個(ge) 月至一年。對於(yu) 存在多種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書(shu) 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時間最長的情形為(wei) 準,不得累加,最長不超過一年。

排汙單位應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合理確定整改期限。


整改通知書(shu) 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書(shu) 由正文和附件兩(liang) 部分組成。具體(ti) 格式詳見附件。

(一)正文。內(nei) 容包括排汙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chan) 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等企業(ye) 基本信息,載明整改問題類型和整改時限,告知排汙單位整改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法律後果。

(二)附件。內(nei) 容包括排汙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問題、整改內(nei) 容、整改時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內(nei) 汙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汙口汙染物排放法定執行標準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等。


管理要求

(一)申請。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赴現場核查)。對於(yu) 存在本通知規定的適用情形之一的,排汙單位應主動提出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諾,製定詳細的整改計劃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汙單位未主動提出整改方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排汙單位提交。

(二)下達。對於(yu) 申請材料和整改方案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下達整改通知書(shu) ,明確整改內(nei) 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間環境管理要求,告知相應法律責任和救濟權利等。

(三)整改。排汙單位應當嚴(yan) 格落實整改通知書(shu) 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確保整改期間各項汙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四)申領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和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說明整改完成情況、達標排放情況和自行監測情況等,按程序重新申請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應當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汙許可證,鼓勵排汙單位提前完成整改並報送申請材料。排汙單位提前報送申請材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發現排汙單位未按整改通知書(shu) 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發排汙許可證,可以要求排汙單位在申請批準的整改期限內(nei) 繼續按照整改通知書(shu) 要求進行整改。

強監管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於(yu) 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後的排汙單位加強幫扶指導,定期通過信息平台、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把限期整改排汙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對於(yu) 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或重點行業(ye) 應當開展專(zhuan) 項檢查。

排汙單位未按照整改通知書(shu) 要求完成整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排汙許可證;違法違規核發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的責任。排汙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內(nei) 取得排汙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汙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整改通知書(shu) 不替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有關(guan)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依法作出的責令改正決(jue) 定書(shu)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汙單位在整改之前、整改期間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並繼續超標排放汙染物的違法行為(wei) ,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平台公開整改通知書(shu) 內(nei) 容,並在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限期整改排汙單位名單及其整改要求,公開通報無證排汙等環境違法案例及處罰情況,將逾期未改且繼續排放汙染物等無證排汙單位和相關(guan) 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納入社會(hui) 誠信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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